《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已颁布执行,《办法》中涉及到施工单位的下列条款我们应该熟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报备、监督检查、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当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撰写水土保持施工日志,按规定建立施工档案,分类保存相关资料,弃渣场、填方边坡、植被恢复措施和施工期临时水土保持措施还应分时段收集影像资料。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施工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建设单位等,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共同研究确定水土保持设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并按照规定由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报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水土保持设施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由监理单位核定,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评定由监理单位复核、生产建设单位核定;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由监理单位复核、生产建设单位核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由生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核,报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四十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进行相应阶段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第四十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变更规定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
(三)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
(五)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六)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七)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
(八)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九)监测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整改措施未到位并发挥效益的;
(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十一)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十二)实行承诺制的,承诺的内容未完成的;
(十三)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等情况;实行承诺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弃渣场、取土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备案情况;
(九)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十)核实群众举报情况。
第六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惩戒实行“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两单”制度。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1.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随意拆分生产建设项目一次,以达到降低或者规避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行政许可、验收备案要求的;乱弃乱倒、顺坡溜渣1千立方米及以上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不足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
......
8.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到位不足50%的;未批先弃的;乱弃乱倒、顺坡溜渣1千立方米及以上的;
9.被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
1.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
2.作出不实承诺被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随意拆分生产建设项目二次及以上的,以达到降低或者规避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行政许可、验收备案要求的;
5.被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强制的;
6.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的;
7.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到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2年4月29日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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