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利(农业农村)局,黄材水库灌区管理局,株树桥水库管理局:
为切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水利工程领域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7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 (2018) 4 号),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我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 伤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要求,为从事建设施工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项目为单位缴纳,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水利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在办理开工备案和质量监督手续前,持中标通知书和承建合同等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范围覆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但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包括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五、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水利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建设项目施工之日及时向属地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报农民工花名册。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在人员增减变动前向属地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报增减农民工花名册。未按本条规定报送和确认农民工参保的,其工伤事故的费用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六、水利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市)水利局、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开工备案和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和缴费凭证。对未办理参保缴费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长沙市水利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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